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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(guī)定征意見 不簽合同企業(yè)須付雙倍工資

發(fā)布時間:70年01月01日  點擊數(shù)量:1306

2014年01月28日07:48    來源:北京日報

 

本報記者 高健

  昨天,市法制辦就《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(guī)定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?!兑?guī)定》要求:一年內不和勞動者簽勞動合同,單位要付兩倍工資;滿一年仍不簽合同,則視為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。

  《規(guī)定》可操作性很強,明確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處理標準、試用期起算時間、用人單位因職工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時效等方面的標準。

  員工信息單位要保密

  《規(guī)定》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,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、工作條件、工作地點、職業(yè)危害、安全生產狀況、勞動報酬,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情況。同時,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錄用要求,如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、學歷、職業(yè)技能、就業(yè)狀況、工作經歷和與其從事職業(yè)相關的健康狀況等證明。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,除依法公開的內容外,未經勞動者本人同意,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。

 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(jù)的客觀情況發(fā)生重大變化,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用人單位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,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勞動者。勞動者應當在15天之內予以答復。逾期不答復的,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
  應和勞模簽無固定期合同

  《規(guī)定》提出要對特殊群體進行保護。如全國和北京市勞動模范、先進工作者;全國“五一”勞動獎章獲得者;復員或者轉業(yè)軍人初次安置工作的,單位要和這些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。

  此外,《規(guī)定》還要求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解除特殊群體的勞動合同,包括應征入伍,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勞動者;復員或者轉業(yè)軍人初次安置工作未滿三年的勞動者。這兩類勞動者即使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不能從事原工作,或者經過培訓、調整工作崗位,仍不能勝任工作,單位都不得和其解除勞動關系。企業(yè)因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裁員時,這兩類勞動者也不在裁減范圍。

  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

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,用人單位應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、支付勞動報酬、繳納社會保險費,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為確保單位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,《規(guī)定》明確,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,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,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(guī)定支付兩倍工資。工作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,視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自滿一年的當日起不再支付兩倍工資,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。

 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,應當折抵試用期,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勞動合同法規(guī)定的試用期期限的,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。

  同時,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責令單位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合同,逾期不改的,可以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人數(shù),對用人單位處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。

  解約提前30天書面通知

  當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時,以勞動者上一個月正常勞動的工資為標準,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。

  此外,《規(guī)定》還要求,在勞動合同期滿前,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或者續(xù)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。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,應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,每延遲通知一日,支付一日工資的賠償金。

  該《規(guī)定》征求意見的期限從昨天起至2月17日。在此期間,社會各界可通過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(http://www.bjfzb.gov.cn)、北京市政務門戶網站“首都之窗”(http://www.beijing.gov.cn)或郵寄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區(qū)槐柏樹街2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(郵政編碼100053,信封上請注明“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(guī)定征求意見”)等幾種方式,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
  立法背景

  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,《勞動合同法》頒布實施已六年,社會各界對本市地方立法工作始終高度關注。

  《勞動合同法》賦予了勞動關系雙方新的權利義務,但也有些規(guī)定留有空隙,如因用人單位不簽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標準,超過一年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,用人單位是否繼續(xù)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;個別規(guī)定不夠周延,如《勞動合同法》規(guī)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可以不訂立勞動合同,部分用人單位據(jù)此用工一個月后,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,變相延長試用期時間;還有些規(guī)定較為籠統(tǒng),缺少操作性,如2008年前存續(xù)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支付經濟補償?shù)臉藴饰从枰悦鞔_。

  2010年至2013年,市法制辦先后召開論證會二十余次,廣泛征求了區(qū)縣人力社保局、市總工會、市一中院、高等院校、市律協(xié)等部門的意見,不斷修改完善,方形成目前的《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(guī)定(送審稿)》。